【政策法规】 2022年上半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汇编——支持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政策(京、津、冀、晋、辽、黑、沪、苏、浙)
发布时间:2022-09-09 09:05 浏览次数: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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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要求,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服务和保障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特推出2022年上半年全国最新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北京市

支持灵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灵活就业。2020年及以后毕业离校2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创业救助。对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对创业失败有就业意愿的,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对具备二次创业条件的,给予创业补贴支持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给予社会救助。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0号))

天津市

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加大对国家和天津市创业政策落实力度,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高校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作用,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孵化服务,指导创业团队争取各类创业优惠政策,促进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完善建立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汇集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和天津市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做好政策发布、解读等工作。各高校要建立校级双创导师库,定期开展政策宣讲、讲座培训、交流沙龙、路演展示等活动,切实发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支持引导灵活就业。各高校要深入挖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就业机会,引导毕业生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多个。领域灵活就业。制定实施“爱津城。强技能。促就业”天津市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专项活动方案,开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就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通过参加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责任部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津就组字〔2022〕1号))

河北省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初次创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确保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的实施方案》(冀教领导小组秘〔2022〕14号))

山西省

助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高频事项极简办、集成办。延续执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服务,拓宽担保基金补充渠道。阶段性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归集简办”政策,整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简便发放程序,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在工商注册且有纳税行为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15000元的扶持。通过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合理降低交易服务费等,降低线上创业成本。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小企业局、团省委、省税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厅字〔2022〕90号))

辽宁省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辽宁省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

黑龙江省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加强对国家级双创赛事获得金、银、铜奖项目的跟踪支持,在我省转化落地的,省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从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遴选100篇优秀硕士、博士毕业论文,省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课题立项资助,支持开展深入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开展重大项目攻关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到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的,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并按不低于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安排工作。《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

上海市

推动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发展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建设创业型社区,持续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园区、退役军人创业园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更多大学生创业项目,鼓励在孵实体吸纳更多大学生就业或见习。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实施大学生乡村创业帮扶计划,鼓励大学生下乡创业。加大力度落实各类灵活就业支持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青年、大龄离土农民等群体通过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就业以及平台就业等形态实现就业。研究制订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试点开展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鼓励平台企业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将灵活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大对有灵活就业意愿人员的服务力度。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或网络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通过灵活就业登记参保、实有人口自主填报、社区就业监测等渠道,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分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

江苏省

大力扶持创新创业。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延续落实创业补贴、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稳岗返还、税费减免等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遴选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组织开展“苏创大讲堂”公益云课堂、“创响江苏”创业就业服务高校行等系列主题活动,举办第五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选拔赛、第七届“创客中国”暨2022年江苏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第十届“创业江苏”科技大赛,选树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每年扶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3万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

浙江省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实施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程和大学生创业支持计划。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在校大学生,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人社厅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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